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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预备犯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中,其处罚的正当性都面临重重质疑,而实质预备犯则因行为的定型性和重大法益的保护需要被立法和司法承认。鉴于此,基于法益保护的特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创新性的设立了独立预备罪,将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从而达到个别处罚的目的。这种立法模式又称为预备行为的实行化,经实行化的预备罪属于广义上的实质预备罪的范畴。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弥补当下我国犯罪预备理论缺陷的一剂良药,总体上体现了法益保护严密化和早期化的特点,并且相对于传统形式预备犯的处罚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顺应了法治社会下刑法发展的需要。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关于独立预备罪的设立还处于摸索阶段,仍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基于这样的思考,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预备行为实行化做出一定的梳理和探讨,希冀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文章第一部分对预备行为实行化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和分析,包括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概念、分类和本质,明确理论定位的同时引出本文的探讨重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域外立法中关于预备行为的处罚态度和处罚方式,为本文所论述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提供间接支持,同时为我国预备行为处罚的立法革新提供经验和借鉴。第三部分分别从当前立法需要、法益保护需要、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需要三个方面说明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正当化依据,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双价值的合理权衡。第四部分通过对当前立法的反思,阐述我国预备犯罪处罚模式现存的问题,为下一步的立法构建提供方向指引。第五部分从原则和具体操作两个方面为我国预备行为形式化立法提出建议,笔者认为,我国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须符合适度犯罪化、法益保护重大性及协调刑法机能的原则,具体来看,应明确预备行为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思想,利用法律解释进一步严格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同时遵循必要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