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据完善地方环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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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项新兴人权。环境权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宪法学界、环境法学界开始了对环境权问题的探讨,并且逐步引起整个法学界的重视。现今,对环境权的研究,可以说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环境法学中的重要课题。然而,研究环境权的学者,很少有从宪法及中共中央文件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分析,并进一步考察地方环境状况及立法现状,依据宪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出完善地方环保立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建议。本文的思路是:从现代社会面临的环境生态危机出发提出环境权,结合国外环境权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论述公民环境权对完善地方环保立法的作用,提出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问题;接着论述地方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成因,找出地方环保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强调在我国宪法未明确载入公民环境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完善地方环保立法,保证中共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的精神得到切实贯彻,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提出一些完善地方环保立法的建议,期望能对贵州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公园省目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文章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公民环境权入手,“以宪法为据完善地方环保立法”指向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在地方层面完善地方环保立法,保障公民环境权落实到位。主要介绍了公民环境权在各国学术界及立法中的定位,详细阐述了各国学界环境权的理论,归纳列举了各国在本国宪法、法律中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具体规定,以利于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借鉴他国先进经验,达到公民环境权内容的拓宽。论述公民环境权入宪对完善地方环保立法的作用,最后提出当公民环境权载入宪法的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当通过修宪明确公民环境权为公民宪法权利之一。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在目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环境权的情况下,地方环保立法目前须解决的问题,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影响了地方的环保立法。以贵州饰晔隽宋沂∶媪俚难暇肪澄侍饧盎繁9ぷ鞔嬖诘奈侍狻?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分别从地方综合决策法律制度、地方循环经济立法、地方环评立法、地方环保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地方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入手,依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及法律法规,提出了完善这些方面的立法设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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