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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资源需求量大,但人均资源储量短缺,资源掠夺性开采和浪费现象严重,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加上近几年来自然资源价格上涨很快,形势要求资源税费法律制度能够放映和体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时代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未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亟待改革,这已经成为政府、学术界的共识。 本文第一章回顾了我国资源税费的历史沿革,检讨了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中不合理需要改革的地方,分学理、立法、实践三层面论述之。 第二章是资源税费改革的基础理论部分。首先探讨了资源领域费、税、租、价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我国现存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及其矿区使用费的本质属性定了位,认为后两者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所有者让渡的部分权能的价格,从而就排除了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及其矿区使用费合并的改革方案;并为税费比例关系定了基调——资源税收入应远多于对资源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其次,通过对资源开采中存在的负外部性的分析,把资源税作为解决资源企业负外部性的方法,既使企业承担真实的生产成本,社会得到合理补偿,又使我国资源税法向绿色税收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从而为资源税的存在找到了理论上的支撑点。再次,以利益法学派等法律思想史上的经典作家对法律与利益关系的学说为理论支撑,提出资源税费法律体系的实质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关系的协议书,因此平衡各方利益是资源税费改革的一大任务。 第三章是借鉴国外资源税费制度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税费比例格局通例是:资源税收入占主体地位,资源性行政收费占辅助地位。联邦制国家的跨州税对我们国家的资源税法改革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国外的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用权利金来体现。许多国家还建立了针对企业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保证资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欧洲国家的“绿色税收’’革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资源税法方面可以发挥税收在引导企业节约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功能。 第四章提出了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改革的基本构想是:一、资源税方面:扩大资源税税目、提高资源税率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实行资源省内省外消费差别税率,改善资源输出地财政状况:改进计税方式,促进资源企业节约开采。二、权利金方面:将其他合理收费纳入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清理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保留资源补偿费,扩大征收范围,改名权利金;权利金分配向地方政府倾斜;引入市场竞争,改进权利金定价机制。三、完善资源企业的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推进相关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