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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载、下载文件、图片、软件等变得越来越来容易。网络对政府控制信息复制与传播的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们越来越关注著作权法如何适应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内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使得网络版权保护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其中,百度文库侵权案件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百度文库和著作权人双方各执一词,难分高下,如何认定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分析百度文库文档分享平台存在的侵权现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探寻我国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首先,通过结合案情及法院判决结果,提炼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百度文库的身份确定,其性质是属于ICP(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该身份的确定关系到百度文库承担侵权责任的性质,即为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第二,百度文库能否通过引用“避风港”原则来免除自身责任。主要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出发,探讨百度究竟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其次,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先从法律对ICP(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及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规定出发,明确ICP和ISP的概念及两者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定百度文库的侵权性质。再从法律对“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出发,详细阐述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百度公司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其责任。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明确网络服务商和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以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避免该原则的滥用,给今后的类似案例提供借鉴;同时,也希望能够加深社会大众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认识,以更好地促进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