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撤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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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没有具体区分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漏罪发生的时间以及是严重违法违规还是轻微违法违规,对撤销条件的规定过于严格。刑法也没有对假释撤销“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作出明假确的规定,其他的刑事程序法也没有关于撤销程序具体内容的规定,而且对于再审中的假释撤销问题也很少涉及。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共五个部分,约35000字。第一部分,我国假释撤销的依据。首先,假释撤销符合假释的本质,分别从假释恩惠说、假释权利说、假释刑罚执行说、假释刑罚形态说的角度,分析了撤销假释与假释的本质是一致的。其次,假释撤销也有利于假释功能的发挥,撤销假释既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其他被假释人的一种警示。再次,对于没有彻底悔改的被假释人,撤销假释对于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刑罚的目的。然后,又从法律上论述了我国假释撤销的正当性。首先,我国刑法有关于假释撤销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假释人,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撤销假释。再次,假释撤销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假释犯撤销假释正是“严”的体现。第二部分,我国假释撤销条件的考察。首先,应该具体区分罪犯所犯新罪的主观罪过,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间故意犯罪应该撤销假释,过失犯罪的不应该撤销假释。新罪是自诉案件的,应该考虑自诉案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自诉案件是故意犯罪,不管自诉人有没有告诉都应该对罪犯撤销假释,如果自诉案件是过失犯罪的不应该撤销假释。其次,在考验期间发现罪犯有漏罪的,不应该撤销假释。最后,罪犯仅仅是轻微违法违规时不应该撤销假释,只有罪犯严重违法违规的才应该撤销假释。第三部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假释撤销问题考察。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假释已经消灭,原有判决再审改判的不应该撤销假释,建议对正当但有误的假释裁定不应该进行重新审理,有利于保障被假释人既定的权益和实现程序公正。第四部分,我国假释撤销后的期限折抵问题考察。假释被撤销以后,先前经过的考察时间不应该折抵刑期,但在考验期间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仍然有效。第五部分,我国假释撤销程序的考察。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不合理,允许对法院做出撤销的裁定可以上诉,以协调刑事诉讼法中的审级问题,大多数被假释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地和原假释裁定的法院所在地并不一致,容易增加办理案件的难度。对于此种情形,建议对由考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判法院做出的假释裁定缺乏告知程序,建议管辖新罪的法院撤销假释前应向告知原裁判法院,撤销假释后应向原裁判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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