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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生活中,合同形形色色、纷繁复杂,远非我们所学的模板化合同那般简单。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疑难合同案件,法官会尤感棘手。理论应该服务于实践,为实践提供指引。因而,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型写作模式,择选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重叠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以求为司法实践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总结经验并提供建议。本文一方面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界定该案件的纠纷性质,分析该案合理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由个体窥见一般,从个案的具体分析过程升华一般分析思路,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简练地概述了唐某、黄某夫妇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审理结果。在该案中,被告为获取原告的融资而主动提出签订《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并在《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在一定期限清偿本息,未在该期限内清偿本息的,则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出具房价款收据,收取了原告572万元。而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商品买卖合同》义务。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从担保合同抑或独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是否违反流质条款无效的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第二部分为对该案的具体法律分析。该部分围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两个争议点而展开:第一,界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独立的合同。探究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签订两份合同,在于为同一融资关系提供两种选择模式,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均为真实自由意思表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完备、约定明确,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独立的合同。第二,分析《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是否是流质条款。该条款与流质条款在形式上有天壤之别,且原被告是以时价交易商品房,完全无适用流质无效规则的可能性与可适性。相反,适用流质条款会助长被告的不诚信之风,并且使原告的融资面临不能受偿的风险,将风险完全不当转嫁给原告,诚不合理。第三,在认定《商品买卖合同》独立有效、《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有效之后,结合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被告应依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部分为普适性的启示及建议。无论合同纠纷如何复杂与纠结,只要我们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定可合理地予以解决。第一,全面掌握案件材料,探究合同的真实目的,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第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随意认定当事人自由意志约定的条款无效。第三,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交易风险。上述几个方面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司法者应在公平正义最根本的出发点之下综合适用上述原则性准则,践行个案正义,并实现良性之激励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