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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属于能源行业,因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而备受人们的关注。本文基于契约理论,对煤炭行业中各当事人(政府官员、煤炭企业主、矿工)之间实际形成的契约关系链条,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发现并总结出了三类不和谐的契约关系,即不对等契约关系、不正当契约关系和缺失交换权利的契约关系。并通过对三类不和谐契约关系的原因分析,建立起来一个分析框架。利用此框架的博弈分析,尝试性的对当前煤炭行业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给出一种解释,试图找出导致事故频频发生的本质原因,即非国有煤矿企业的不正当契约关系。最后,本文针对煤炭行业中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粗略的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认为地方政府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扮演着“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要打破官商之间的不正当的契约关系,必须由地方政府组织本地方煤矿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营化改造,逐渐改变当前煤炭行业的无序化竞争状态,建立市场的有序竞争,依靠通过市场的作用,配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干预,利用资本纽带催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的生成。通过调整市场契约结构,使煤炭行业的发展更加和谐、有效。
本文论述的基本结构为: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对煤炭行业背景给了一个交代,并引出研究的问题。第二章是契约及契约理论的回顾,为本文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三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系统论述了煤炭行业中官、商、工之间的契约关系三类不和谐的契约关系,为分析框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四章是对当前煤炭行业“矿难”频频发生的一种解释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本章利用不和谐契约关系过程性分析框架,对当前煤炭行业频发的“矿难”给出了解释,得到了导致“矿难”不断发生的本质原因。针对这个根本性的原因,本文提出一些解决现存问题的政策性思路,为调整当前不和谐的市场契约结构,提出了一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