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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确立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则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有力手段。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对这一权利适用的情形和行使,各国的立法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关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立法对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也很不完善。本文以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原理为指导,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考察了我国在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方面的立法实践,并且对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方面的突破和不足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共约1.8万字。第一部分“责任保险概述以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关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学术界有多种见解,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权利转移说”、“责任免脱给付说”。上述学说各有千秋,皆有可取之处,但都不能准确、全面地解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来寻求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根基。对于附抗辩事由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当以权利移转说为其法理基础;对于不附抗辩事由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则应以法定权利说为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肯定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已成为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2009年《保险法》修订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68条明确规定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我国立法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仍不甚明确,但司法实务进行了较大突破,我国法院司法实务倾向于允许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在第三者请求权上进行了突破,明确了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确立了第三人在受偿方面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