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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征信有效地规范了个人信贷行为、降低了信用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个人征信行为主要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使用等行为,这些都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但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部分信息同时也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在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信息主体隐私权,就形成了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如何既有效保障征信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合法维护个人隐私,催生了关于平衡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学思考。我国2013年颁布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当前征信领域的最高法规,规定了征信信息采集、查询、使用等相关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但是《条例》的规定有较强的原则性,缺少了法律层面的具体规范,尤其是有关隐私界定及保护的规定较为模糊。美国与欧洲在不断制定与完善征信相关的法律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框架,这对于我国平衡征信和隐私权保护有一定的启示。文章首先是对个人征信以及隐私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然后是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分析,重点是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再者是以美国和欧洲为例,对域外立法体系中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进行探讨;最后从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方面研究我国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制度构建,通过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范围与方式、明确个人征信行为中各主体的信息保密义务、保障被征信主体的异议权、完善个人征信行为中隐私权的救济途径、健全征信监管体系共五个角度阐述在信息开放背景下平衡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