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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和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企业并购现象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由于企业并购行为一方面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优化资源配置等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又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有害影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负面效应。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企业并购这一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对象中来,以此指引和规制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立法目的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企业并购活动理应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当中,这在弥补企业并购法律规制空白的同时,也为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律传统,立法经验尚且不足,新颁布的反垄断法选择了较为原则的立法模式,操作空间比较大,并且我国这部新颁布的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与西方成熟、完善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相比而言,存有较大的滞后和缺陷。因此必须尽快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并以此来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并购活动一直是现代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尤其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美国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欧盟,其法律体系、审查主体、相关市场界定制度、市场集中度衡量方法、实体标准的选择以及救济措施等企业并购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都颇为完善和成熟,是现代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楷模国家。本项目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加以借鉴学习上述国家成熟的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并购行为的制度化和程序性,为今后规制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提供成熟、系统、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