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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执行刑罚,它可以整合各方面资源,让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随着2009年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后,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面日益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逐渐增多,同时由于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特点,放置社区内的罪犯的言行是相对比较自由的,这些都增加了相关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难度。所以必须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源头上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甄选,将不适宜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拒之门外,从而保证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两高两部虽在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确立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但因其规定的原则性和粗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各地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地方性的更为细致的规定。但由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新事物,在我国运行的时间较短,各地执行的力度也存在差异,在司法的实践中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惑。本文采用调研报告的形式,以C市Y区作为考察的样本,主要从C市Y区的司法局及法院获得审前社会调查的调研资料,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总结分析,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包含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是调研背景介绍,为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设置科学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而我国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也在经历着不断发展的过程;其次是调研的意义,阐述了审前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官的审判及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具有的意义;再次是调研的对象及方法,主要说明的是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完成本篇调研报告所运用的方法;最后是创新与不足之处,介绍了相对于理论性论文,本篇调研报告所存在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C市Y区的实施现状及分析。通过调研所获得的数据资料及访谈信息,笔者了解到该地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人数及案件情况,主要包含该地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人数、其中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数、审前社会调查的案件类型分布;审前社会调查的人员、内容及程序;司法所数量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分布;法院对调查报告的审查及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的影响和其采信率的基本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了基本分析。第三部分为拟适用社区矫正案件审前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该地区的审前社会调查的运行现状,来发现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条件不明确、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第二,社会调查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调查主体、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内容方面的问题及缺失社会公众的理解及支持;第三,法院对调查报告的采信率过高;第四,社会调查中监督环节的缺失。第四部分是审前社会调查的完善措施。主要是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的建议,以期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含四部分的内容。第一,立法体系的完善,包含明确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条件、明确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明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第二,社会调查执行方面的完善,包括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的完善及提升社会公众对审前社会调查的理解及支持;第三,严格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采信标准;第四,社会调查监督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