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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始,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洗钱活动也随着日益猖獗,“洗钱”活动日益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识,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活动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带动下,先后出台反洗钱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的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促进了金融领域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建立。但是,鉴于我国反洗钱起步较晚,我国的洗钱犯罪还未真正破解,洗钱犯罪中还有诸多焦点问题值得进行思考研究。本文通过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洗钱罪颇具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讨洗钱犯罪焦点问题之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扩容。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简要介绍为起点,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国际社会中几种典型的立法体例,分析其利弊,引出我国理论界关于上游犯罪扩与不扩的争论,并从司法实践、国际反洗钱刑事立法的趋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刑法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论证了扩大的该当性,但反对盲目扩大至所有犯罪,主张上游犯罪的范围仍应有所限制。第二章为洗钱犯罪主体的扩容,主要讨论上游犯罪本犯是否可以作为下游洗钱犯罪的主体,对该问题的探讨笔者采用的是法条分析方法,驳斥了事后不可罚刑法理论在此的运用,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设立洗钱犯罪的目的,司法公平以及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角度出发,辅之以域外刑法规范的分析论证上游犯罪本犯仍能构成下游洗钱犯罪。第三章为洗钱犯罪主观方面焦点问题的研究,主观方面主要集中在洗钱罪的罪过种类,其中又包括间接故意、是否应将过失洗钱纳入洗钱犯罪范畴进行再思考。这一部分,笔者从洗钱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论证洗钱犯罪并不是目的犯,从洗钱犯罪与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关系以及实践可行性的角度得出不宜将过失洗钱纳入洗钱犯罪范畴。第四章也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洗钱犯罪的客体进行了再思考。分析理论界对洗钱犯罪客体的几种观点,分别指出其不足之处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理论问题。通过分析洗钱犯罪的立法意图,其本质特点,并从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性质探讨为出发点得出洗钱犯罪的客体为选择性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