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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此举意味着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配套性措施,该制度的建立给公司、监管机关乃至整个市场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实际上是一项涉及监管理念更新、公司制度变革、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等多个层面的巨大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肯定其积极作用之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且尽可能地通过分析和论证去探寻解决方案,使得制度本身能够不断地完善。在笔者看来,现行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就公示的内容而言,强制公司公示的信息应当是哪些,目前的规定是否合理,强制性公示的边界该如何确定,其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这一连串问题是我们在讨论公示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其次,就公示的主体而言,由于不同公司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那么在具体公示规则的设计上是否应视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进行区别。最后,还应关注当公司不履行公示义务时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由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所构成的信用约束措施是否足以制约失信者,现行规定之下公司违法成本是否过低,有无引入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上述几个方面问题的厘清,将有利于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本文中,笔者正是沿此思路,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之上给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以问题为基本导向,以“制度价值决定制度的规则设计”为逻辑起点,在整体上大致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性思路。据此,全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价值分析。在本章中,笔者开篇就从政府、债权人、公司这三个维度对公司信息公示制度进行价值分析,考察制度的基本价值,进而得出该制度定位于政府监管、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自由竞争的结论。开篇即确定制度价值,目的在于以此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础和逻辑起点,为下文解决问题寻求理论依据。第二章是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沿革及其基本规则。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该制度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行的基本脉络。第二节是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基本规则,本文认为完整的公示制度是一个包含众多规则的规则群,因此从信息公示规则、信息监管规则和信用约束规则三个方面来对展开论述。总体而言,第二章的思路是先介绍制度的建立过程,后介绍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是公司信息公示规则存在的缺陷。本章是在上一章对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现行公示规则存在的问题。具体又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强制性公示与自愿性公示的边界错位,当前的规定使得强制性公示的范围过窄,不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此外自愿性公示的范围也存在局限性,阻碍了公示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第二节指出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公示范围没有区分,立法者“一刀切”的做法使得公示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第三节强调当前的惩戒措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信用约束措施缺乏层次性,法律责任未能有效衔接,尤其是刑事责任缺位从整体上导致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偏低。本章中作者在提出问题之时,也注意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进而为下一章解决问题奠定基础。第四章是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与第三章相呼应,针对之前提出的问题,试图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一章也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要合理确定强制性公示与自愿性公示的边界,在此过程中要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商业秘密之平衡,同时还应赋予公司充分的公示自主权。第二节笔者建议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公示安排,通过“量体裁衣”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公示制度应有的价值。第三节则是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措施,同时考虑引入刑事责任,最终实现法律责任的层次性。本章对于相关规则的完善也许不能给出完全明确的解决方案,但笔者尝试提供一个基本的解决思路和分析框架,以此期盼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真正完善。不可否认,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在创新监管方式、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实现公司自由竞争等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该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也正因如此,我们应当对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给予更多关注,及时去发现和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此一来,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方能更好发挥其效用,进而实现该制度应有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