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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
引言,本部分概述了著者的写作目的、意义和写作背景。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缓刑的历史起源。一般认为缓刑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牧师恩赦”。在19世纪的美国,约翰,奥古斯塔牧师将一个醉酒的男人带出法庭,从那时起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诞生了。最早提出缓刑思想的是英国人霍华德,真正提出自由刑缓执行构想的是法国人布伦格,正式在法律中规定缓刑的是1888年颁布的比利时缓刑法。在中国历史上,最早规定缓刑的是《大清新刑律》,但未被称为缓刑,而是仿照日本刑法冠名为“犹豫行刑”,直至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才被称为缓刑。由于这一部分是对历史的回溯,所以字里行间并未透露出笔者的观点,论文的这一部分主要就是交待缓刑产生的时代和背景以及近些年西方国家对缓刑研究的主要成果,为下文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第二部分为缓刑的适用制度,这部分说明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又包含缓刑的罪种条件和刑种、刑期条件;第二,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主要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与社会危害性相关的问题;第三,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这部分论述哪些情况哪些人不能被执行缓刑,比如在我国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三部分是缓刑的考察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考察内容和缓刑的撤销。缓刑的考察内容又分两个问题:(一)明确规定考验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二)既规定缓刑人员的义务也规定考察机构及人员的义务第四部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上文中提出的不足,将在这部分得以完善。提出一些设想,比如罚金刑的缓刑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