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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和谐有序的环境结构起着关键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改善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在满足社会对林木等林产品多样化需要的同时,更要满足改善生态条件、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脆弱的林业生态需要从制度上给与特殊的保护,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当是林业保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然而,我国现有林业产业市场化进程缓慢,林业资源保护手段单一,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着理论不足的缺陷。本文依托民盟成都市委2008年度重点调研课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项目课题收集的数据、资料,在分析大邑县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林业生态效益、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及内涵,总结归纳实践中林农涉林财产性利益保护现状。着重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农权益保障两方面入手,分析在现有的制度措施不能保障目标达成的原因,找寻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缺位问题。笔者在对林业生态法律补偿制度建立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作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基于林业生态系统现实性、资源性和整体性分析对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有关的基本概念做了界定,总结了林业生态补偿是环境保护和利益衡平的双重内涵。然后运用物权法与森林法相结合的理论学说,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视角探讨,对完善制度设计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提出新的可供实践的实施方案。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大邑县调研的基本情况及问题分析。本章是全文的基础,具有前导性地位。首先,从实地调研出发,介绍了大邑县林业生态补偿情况、实际运行现状和影响。其次,在问卷统计归纳和问题汇总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和理论阐释,发现了大邑县林业生态补偿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缺陷。最后,总结了实践中林业生态补偿问题对林农的影响,即林业生态补偿不足不能保障林农权益,补偿标准“一刀切”补偿不公平,缺乏配套政策支撑影响林农收益,部分地区权属不清损害林农权益。第二部分对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作了必要的阐述。从生态价值理论、生态中心主义、特别牺牲说等多角度回答了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的价值。在全面剖析林业生态补偿必要性的基础上,拓展了对其的认识。提出了在“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的背景下,基于林业资源具有的生态价值内涵应当对为林业生态保护作出特别牺牲的个体进行补偿的观点。第三部分为我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分析。包括在物权法背景下对林权的分析和森林法及其他单行法分析,提出林权作为涉林物权的统称,是由《物权法》和《森林法》等法律确认的权利,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国家对于林权的限制应当予以补偿。总结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整体协调发展原则、公平效益原则等三项法律原则。第四部分梳理了我国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并提出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我国的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演变包括立法观念的演进、林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演进和林业生态补偿的特别制度演进。我国现行林业补偿制度缺陷包括林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林业生态补偿政策灵活性不足和林业生态补偿力度不足等问题。第五部分论述了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提出了在树立生态中心利益观念、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完善我国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配套措施以及建立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监督机制的手段完善我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在本文之前,已有不少学者写文章对林业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然而笔者在拜读后发现,他们所提倡的研究模式和补偿理论构建比较单一,即要么通过对国外的林业补偿理论比较分析提出立法建议,或者通过对生态学意义上的概念评述借鉴到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以调研实践中发现的制度运行现状为基础,在物权法背景下结合现有林业补偿制度分析并提出问题,在理论整合的基础上完善现有林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从而更好的保护林业生态补偿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基于文章篇幅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对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无法面面俱到,但笔者的写作目的在于抛砖引玉,相信随着我国生态法制环境的改善,将有更多的学者关注林业生态补偿问题,从而将该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