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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保护国家管理职权和公务活动,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这就对我们本条基本条文的含义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对于妨害公务罪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依法执行职务”何为“暴力、威胁方法”,因此本文通过列举案例为引,浅析本罪应当明确的概念和内核。以实现同案同判,更好的树立我国公务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使本罪名更易于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本文大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真假妨害公务案作为引子,使大家的目光集中在本罪的调整范围和主要行为方式上,从而引出下面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从“公务”的合法性和适时性两个角度阐释公务活动具有怎样的性质,这对限制具体人员有着范围意义上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以本罪主要的行为方式“暴力、威胁方法”为主进行行为方式的分析,并强调其范围不同、程度不同都会对本罪前三款的构成产生影响。基于此角度讨论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第四部分是研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一般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同时也对本罪在立法方面有一些笔者的思考,在文章的结尾给出了一些在立法方面的建议。以此实现对国家公务行为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