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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无处不在,消费者也逐渐习惯了互联网广告的存在。但是,垃圾广告过多、视频广告时长过长等问题降低了消费者的网络体验,困扰消费者已久。“有需求就有供应”,诸多带有过滤广告功能的浏览器、插件等相继出现,并以广告过滤功能为卖点成功吸引消费者注意,但过滤广告的行为侵犯了以广告为主要利润来源的互联网企业的“命脉”,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互联网竞争市场下催生的互联网广告过滤技术牵涉到消费者利益、其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加以规制,本文将过滤互联网合法广告的行为界定为具有不正当性的市场竞争行为。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中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里并未包含过滤互联网广告行为,因而需要结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大背景,从主客观的两重标准对过滤互联网广告行为的性质加以明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这部分主要是针对互联网广告与过滤行为的理论阐述,其中包括互联网广告与过滤行为的定义、类型及过滤互联网广告行为对广告市场带来的影响等。消费者对互联网广告有一个容忍度,当广告时长过长、广告数量持续增加、广告内容低劣带来困扰时,消费者选择体验过滤技术的概率会明显增加。过滤互联网广告较为常见的有浏览器自带过滤、路由器等外接设备附带过滤、第三方软件、插件过滤三种形式。过滤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提升用户体验、保护用户隐私、促进商业模式的优化的积极影响,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消极影响:互联网广告收入的下降、被过滤方被迫采取自力救济手段、过滤方借机收取保护费、浪费社会资源等。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广告过滤案件集中于视频贴片广告,因而本文的分析论证也多以视频贴片广告来举例。第二部分:此章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背景、意义等为出发点,基于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法律漏洞的补充需要及互联网市场寻求法律回应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思路大框架下,笔者通过对法定条款规定的主体、行为、损害后果这三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进而探讨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性行为的两种审判路径:一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裁判规则的路径,二是分析互联网市场某一行为是否造成侵害他人合法经营的利益损害后果的路径;最后对上述两种路径进行了评析;区别了两种路径在不同情形中的适用。第三部分:从主体资格、侵害客体、行为不正当性三方面具体探讨广告过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视频网站服务提供者通过免费提供视频播放的服务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用户资源转化为经济利益,广告过滤服务提供者符合竞争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因为视频广告没有恶意性,因而广告过滤案件中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实践摸索中,该权益从最初的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性转变到了商业模式背后的经营利益;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具化为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因为是抽象概念不易界定,所以只能尝试通过排除法把经行业认可的免责事由排除掉,从而得出该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基于这三方面的共同考量,最终认定过滤互联网广告行为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本部分以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主要案例,穿插分析案件的背景和一审、二审反转情况和法院判决的依据,然后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和判定要件对案件进行了争议焦点分析,并进行了案件评论。最后提出对互联网广告过滤案件司法裁判的建议:将长远的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借“一般消费者”标准考量消费者利益、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判断、充分考虑判决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