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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研究拟通过对小学生做眼保健操进行规范指导,旨在了解眼保健操防控近视的效果,分析眼保健操是否是通过影响眼调节功能进而发挥近视防控作用,并探讨一个有效防控近视的途径。方法:本研究病例来源于在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就读于园湖路小学3年级9~11岁的学生,该学生在同一个学校,同一个年级,学习负荷、用眼负荷基本相同。所有病例均使用复方托吡卡胺快速麻痹睫状肌散瞳后,进行综合验光,将球镜在+0.5~-0.5DS,散光≤-0.5DC并符合纳入标准的学生纳入课题,在研究开始前先进行眼保健操认识评分(见附录3),将认识评分大于6分的学生30例纳入研究组,认识评分小于6分的学生30例纳入对照组,实验组进行规范的眼保健操教学,对照组按照原来的方法做眼保健操。该研究为期3个月,对比两组学生干预前、干预后双眼裸眼视力、屈光度、眼轴、调节幅度、调节灵敏度、正负相对调节,并进行视疲劳症状评分,观察两组干预前后各参数的变化情况。研究采用前瞻性非随机临床对照试验。结果:1、视力:研究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前的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和对照组干预后的学生视力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后学生视力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后学生视力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等效球镜:研究组干预前与对照组干预前比较等效球镜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与对照组干预后比较等效球镜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和干预后等效球镜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后等效球镜较前增长,且对照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后等效球镜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3、眼轴:研究组干预前与对照组干预前眼轴长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与对照组干预后眼轴长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与干预后眼轴长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与干预后眼轴长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4、调节幅度:研究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前的节幅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与对照组干预后调节幅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与干预后调节幅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与干预后调节幅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5、调节灵敏度:研究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前的调节灵敏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与对照组干预后调节灵敏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与干预后调节灵敏度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与干预后调节灵敏度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6、正相对调节:研究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前正相对调节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和对照组干预后正相对调节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后对比正相对调节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后对比正相对调节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7、负相对调节:研究组干预前与对照组干预前的负相对调节值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与对照组干预后的负相对调节值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与研究组干预后的负相对调节值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与对照组干预后的负相对调节值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8、视疲劳症状评分:研究组干预前和对照组干预前视疲劳症状评分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后和对照组干预后视疲劳症状评分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干预前后视疲劳症状评分比较具有差异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干预前后视疲劳症状评分比较不具有差异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1、规范的眼保健操对于裸眼视力的提高、控制学龄儿童屈光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2、规范眼保健操可以改善学龄儿童调节灵敏度、调节幅度及负相对调节,缓解视疲劳症状,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或延缓学龄儿童近视的发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