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二十四章《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首次完整地阐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并且这一思想被巧妙地置于否定辩证法的三段论结构中。因此,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研究必须采取一种向历史溯源的做法,这不仅是应否定辩证法三段论的逻辑要求,更是为了揭示出马克思分析所有制关系时一以贯之的历史认识方法。以资本原始积累的视角来看所有制关系演变的历史,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包括原始共同体及其三种衍生形式在内,都可以归结为是在“劳动和所有权同一性”关系结构中的生产,“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正是这种统一结构的私有形式。随着分工和交往的扩大,以个体独立掌握生产资料、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者劳动方式被资本主义社会化的现代协作劳动所取代,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建立在对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表现为“非劳动者的私有制”和剥削劳动者私有制,这一制度从根底上的非正义性表明它的存在只能是历史的和暂时的。对它的否定之否定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从总体上看,这种所有制就是要把被资本原始积累造成的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重新统一起来,是在更高的协作劳动基础上向“劳动和所有权同一性”的复归。从具体内涵来看,个人所有制的客体是指生产资料。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一贯是以劳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定义所有制的,有足够多的证据表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等诸多表述的客体都是指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另一方面,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不是回到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这是由生产的社会化和协作劳动形式来保障的,个人所有制只是从劳动者个人层面来看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它是社会所有制的同义语。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只能是每个劳动者个人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这一结合保证了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处在对生产资料的同等关系中,为每个劳动者自由个性的实现创造了条件。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体现了劳动者个体在未来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这启发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注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一定的生产力和劳动形式的发展阶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