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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权利主体对受案法院管辖特定案件的权力提出不同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个集中昭示程序正义、公平审判、当事人诉权保护等诉讼价值的制度。这样一个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非常意义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均有明确体现,但却没有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这势必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产生影响,着实让人遗憾。因此,笔者认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确有必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据刑事诉讼法,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提出的主张,其目的是为获取公正的诉讼程序,体现刑事诉讼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样也有利于当事人实际参与刑事诉讼并施以有效监督。在英美法国家中,与管辖权异议相对应的就是管辖权抗辩,往往与“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也被普遍赋予了对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同法系甚至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内容规定不可能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共同或相似的规律和内容,这都为我们广泛而深入研究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奠定了实证基础。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既是我们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权,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发展潮流的需要,还是我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的手段,更是我们实现诉讼民主,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的途径。同时,程序正义原则在我国的兴起,现实需求的渴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借鉴性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也充分说明了我们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切实可行。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既解决了我国立法上的缺失,也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需求。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目的、主体、职能、阶段的规定而建立,其应当贯彻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听证程序原则,管辖恒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再救济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笔者最后从异议申请的主体;客体;申请的法定事由;期间和方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受理机关;申请的程序效力和裁决程序;裁决效力;救济程序和提起管辖权异议错误和不适当管辖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