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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强,物的利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间接占有在社会实践中已普遍存在。然而,《物权法》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中,“占有”一编仅占五个条文,间接占有制度被排除出法律体系。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编纂民法典”再次被列入日程,许多民法问题正在被学者们如火如荼地讨论着,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理论,间接占有也不例外,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以及如何采纳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取得及消灭有何特殊之处,间接占有的立法价值有哪些,侵害间接占有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保护间接占有等问题尚存有争论。鉴于此,该文章试图对间接占有这一富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助益,从而便于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相关纠纷的解决进行指导。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间接占有的存废问题。首先,从保护功能、持续功能、公示功能和理论支撑功能等角度出发,对间接占有否定说学者们的见解进行了分析、说明;其次,以反驳否定说学者们的见解为出发点,对肯定说学者们的主张进行了梳理;最后,在对比肯定说和否定说双方见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认为我国应认可间接占有制度,并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间接占有制度进行了纵向考察(历史渊源)和横向考察(立法例)。首先,以时间轴为主线,考察和分析了罗马法之Possessio和日耳曼法之Gewere,追踪间接占有制度的根源;然后,对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间接占有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将来间接占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经验。第三部分阐述了间接占有的立法价值。首先,对间接占有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明确了间接占有构成要件、取得和消灭的特殊之处;然后,将间接占有与民法上的其他理论如权利推定、取得时效、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等结合,论证了间接占有存在的立法价值。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间接占有的保护路径。首先,对侵害间接占有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说明;其次,比照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保护,再结合具体内容,对间接占有的保护进行了深入而细致地分析,认为间接占有人不享有自力救济权,但拥有不同于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