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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复杂产品系统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复杂产品系统由众多子系统和模块构成,某些技术难度高的子系统或模块需要系统集成商联合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组成研发网络进行研制,所以,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方式逐渐受到重视和推广。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合作单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合作创新的效益。因此,针对合作单位的机会主义行为探索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法对提高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展开了对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激励约束模型的研究。首先,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关于复杂产品系统以及合作技术创新相关内容的研究,并以美国F-35战斗机研制案例为导引,指出系统集成商为了提高合作创新水平,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策略来调动合作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文章分析了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的模式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研究表明,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的模式应划分为固定支付模式与产出分享模式;并且,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参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与普通项目合作各方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复杂产品系统的特点决定了其项目治理的核心是系统集成商与合作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本研究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结合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的具体特点,建立了固定支付模式和产出分享模式下的合作创新激励约束基本模型,并分析了信息对称条件下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模型最优解。由于系统集成商与合作单位之间属于松散联合,以往那些只有奖励而无惩罚的激励契约对合作单位的约束力不够,所以模型引入罚金,加大契约对合作单位的约束力,同时,由于技术创新存在失败的风险,模型还引入了创新成功率。因此,本模型与一般委托代理模型相比,更符合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的特点,对复杂产品系统的合作创新管理更具指导性。再次,考虑到系统集成商与合作单位之间研发信息的交流以及研发人员的流动会促使知识与技术在双方之间互相传递、产生溢出效应,这对系统集成商与合作单位的合作策略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知识/术溢出效应嵌入到合作创新激励约束基本模型中,建立了知识/技术溢出效应下的复杂产品系统合作创新激励约束模型,并且分析了固定支付模式和产出分享模式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模型最优解。最后,文章结合具体算例,验证了合作创新激励约束基本模型和溢出效应下的激励约束模型的可行性,并通过梳理和提炼本文的研究成果,阐明了本研究的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