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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反向收购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的比较具有以下优点:(1)上市操作时间短;(2)上市成功有保障;(3)上市费用低;(4)再次发行新股时间短。西方的反向收购风起云涌,规模不断增长,数量不断增多。特别在美国有悠久的历史,反向收购成为许多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有效途径。而反向收购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成为上市公司,是国内一些企业的的目标诉求。最近,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表示,“证监会继续鼓励一批优秀券商着手IPO、借壳上市的工作”。伴随证券业综合治理接近尾声,在证监会明确支持合规券商通过上市融资、定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充实资本的背景下,券商行业刮起了一股上市风潮。2007年7月10日,随着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正式更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颇具标志意义的消息,宣告了备受关注的国内第一例券商借壳上市案例的最终完成。
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反向收购的会计方法进行探讨。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描述了反向收购的背景,进而提出研究反向收购会计方法的方向和思路;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介绍了西方和我国关于并购会计的沿革;第三部分会计方法理论分析,主要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概念和差异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我国反向收购的会计方法选择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第四章海通证券案例,通过对券商借壳第一股海通证券的案例的会计方法角度出发,从合并购买成本和入账价值的确定、合并商誉的确认、合并会计报表操作的合理性等会计方法角度出发,对反向收购下的会计方法进行了深一步的探讨;第五章结论和局限性,对反向收购会计方法的研究作了一个总结。
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认为当前会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
(1)财政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反向收购会计的标准及具体会计操作规范。
(2)在当前反向收购相关准则还暂时缺失的情况下,对于反向收购会计方法的选择必须从会计行为的本质出发,做到合理、合法、合规。
(3)建议财政部能够尽快对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具体定义加以明确规定。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1)购买法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反向收购的会计运用中是第一次。
(2)海通证券通过借壳上市,这为具备相似优势的证券公司谋求上市提供了参考模式。
(3)针对海通证券反向收购中的会计核算操作,我国的会计法规及制度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从理论角度有进一步进行探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