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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既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又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开政府审计结果,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公民的公共决策参与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审计结果,将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立法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将更加有利于明确政府的责任,有效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2003年12月15日,国家审计署向社会发布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这是国家审计署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7月20日,国家审计署共向社会发布了6000多项审计结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开审计结果将成为我国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自2006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和市的政府审计机关,也开始陆续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那么,作为由宪法明确赋予监督权的政府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并使其制度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面临哪些问题和制约因素?在政府审计工作实践中,还需要采取哪些完善措施和对策?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探讨的。 本文基于对相关法律理论的理解,以及对审计工作实践的认识,试图从我国审计机关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经验做法入手,综合运用宪法、行政法和政府审计专业知识,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探讨。 全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内容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明确相关概念、比较分析国外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及对国内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价;第二章是研究分析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第三章是研究分析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现状,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环境、审计体制、审计机关本身三个方面,查找影响推进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因素;第四章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提出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解决体制障碍、构建审计问责制度、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等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