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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10月被规定在《公司法》中,同时也规定了前置程序及其豁免制度,但豁免事由仅“情况紧急”豁免一种情形。自2019年9月《九民纪要》通过后,又将“请求无益”纳入豁免情形中。公司法实务中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情况紧急”和“请求无益”的规定相对抽象和模糊,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并未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标准,因此,各法院对请求豁免的把握标准不同,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基于此,本文的研究意义旨在解决上述前置程序豁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情况紧急”和“请求无益”豁免事由的认定进行明确化,以完善前置程序豁免制度。本文将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实践中前置程序豁免案件,对其认定的豁免事由进行归纳与整理,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从而结合理论类型化分析“情况紧急”豁免和“请求无益”豁免的情形,最后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事由认定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法院统一裁判提供参考。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前置程序豁免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首先,论述前置程序豁免的正当性,是利益衡平理念、效率原则、权利与秩序间平衡的体现;其次,阐述前置程序豁免的价值,具有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有利于尊重商业判断规则;最后,分析前置程序豁免事由认定的意义,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路径及完善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第二部分,对前置程序豁免事由认定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前置程序豁免事由认定的司法案例进行搜集和梳理,分析司法案例的样本来源、相关数据;其次,归纳整理司法实践中认定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的情形有“情况紧急”豁免和“请求无益”豁免;再次,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前置程序豁免事由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豁免事由认定标准不一致、认定的论证说理不充分、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混乱及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归因分析,总结出主要原因有法定豁免事由的认定存在不周延性、学界对豁免事由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以及法官对豁免事由认定的标准存在偏差。第三部分,对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分析。首先,“情况紧急”豁免事由的认定主要从“情况紧急”的内涵界定和“情况紧急”豁免事由认定的类型化分析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情况紧急”的内涵主要从“时间的紧迫性”和“损害的严重性”进行探讨;“情况紧急”豁免事由的类型化分析主要围绕损害行为即将发生、损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公司状况面临明显恶化、法律期间经过这几种情形进行价值判断。然后,“请求无益”豁免事由的认定主要从“请求无益”的内涵界定和“请求无益”豁免事由的认定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请求无益”的内涵主要从“先诉请求客观不能”和“先诉请求无意义”进行探讨,“请求无益”豁免事由认定的类型化主要对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原告兼股东和监事双重身份、被告系公司控制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尚未成立清算组以及公司已注销等情形进行价值判断。第四部分,提出前置程序豁免事由认定的完善建议。首先,对国外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的认定进行评析和总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有利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然后,针对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现状对前置程序豁免事由中的“情况紧急”豁免和“请求无益”豁免进行明确化,强化“情况紧急”豁免和“请求无益”豁免事由的概括性阐释以及增加其豁免事由的列举式规定。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本文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的认定为视角,较以往的研究切入点更小、更具针对性;本文梳理和分析自《九民纪要》出台后发生的案例,对“情况紧急”豁免和“请求无益”豁免进行类型化分析,较以往的研究更具有充分性和现实性。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找到更多的国外关于前置程序豁免的文献为本文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撑;本文所提的建议仅是根据司法案例分析与国外经验分析而来,尚需实践的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