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盲目的扩大解释,或者任意的缩小其范围,都将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情况。本文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念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法益进行定位,分别对公共安全的涵义和侵害法益的其他危险方法予以研究,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的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爆炸、决水、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是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第二部分,通过总结五年来本地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况,对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践困惑。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私设电网、为报复社会驾车撞人、给病人输坏血、病毒血等几种较为成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犯罪的类型。之后着重从现在社会上比较有争议的几类违法行为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进行辨析,最终得出以下结论。第四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大量的争议,而提出的相关的刑法改善的建议。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定性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与相似罪名难以区分,构成要件的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以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切入点,通过对学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观点的总结,对本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明和论述,让我们对这一罪名的认识更加清晰、深入。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列举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表现的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通过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