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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划了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其中完善地方税体系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优化现行地方税体系,成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点。回顾1949年以来历次财税体制改革,央地税权配置始终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且直接影响改革的成效。如何配置央地税权,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并关系着财税法制的变迁。因此,税权配置下的地方税体系优化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涉及财税法制度的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种缺失、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配置不合理等诸多制度性困境。多方位的制度性困境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缺失,进而影响地方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跑‘部’钱进”获得中央政府专项转移支付,依靠“土地财政”等方式寻求预算外资金,借助“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借外债。此类举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力寻租、增加民众负担、超越法律界线等诸多隐患,直接威胁国民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发现,解决地方税体系优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重要的途径莫过于合理配置税权、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配套措施。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完成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权配置;优化财产税制设计,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制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中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地方税体系独立运行。论文第一部分梳理了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地方税制变迁路径,总结1949年以来历次财税体制改革的经验,为地方税体系优化提供借鉴;第二部分分析现行地方税体系下税权的配置及税种设置情况,讨论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困境及其原因;第三部分论证了税权纵向划分问题,认为应当以分权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等原则作为重新配置央地税权的指导性原则,实现地方税体系优化过程中的税权适当配置;第四部分结合地方税制变迁的历史经验、针对现实存在的制度性困境,提出了地方税体系下,优化地方税体系构成税种及配套措施的思路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