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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版权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权能实现的重要方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通常意义上的版权贸易实际上仅指版权中“经济权利”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并不包括精神权利。这就不禁令人疑问,作为现代版权保护中极为重要的另一类权利——精神权利,在版权贸易中又该何去何从呢? 带着这一疑问,本文从版权贸易、精神权利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入手,系统考察了二者间对立而又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继而全面分析了在版权贸易中协调精神权利的必要性及应当采取的协调原则,并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比分析了精神权利的“转让说"、“放弃说”等协调模式,最后得出结论,在版权贸易中应当采用精神权利的“部分穷竭”模式,才能既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又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从而实现二者的互动、互益,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版权贸易、精神权利概述”,主要介绍了版权贸易、精神权利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特征。在版权贸易部分,将版权贸易界定为“基于版权中经济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而发生的贸易行为”,特别厘清其客体范围仅限经济权利,并对版权贸易的两种基本形式进行了分析。而在精神权利部分,着重论述的问题则有: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精神权利的性质等,并介绍了精神权利的权利内容。 在业已分别界定的基础上,第二部分“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之关系探讨”将版权贸易、精神权利二者联系起来。一方面承认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辩证地认识到,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间并非绝对水火不容,而是可以实现相互促进。在二者的对立层面,笔者指出矛盾的实质乃是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二者间的权利冲突,并运用举例子的方法论证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间的相互阻碍及不利影响。而在论证二者可相互促进时,则由作者自身利益的实现延展至丰富文化创作,从多个层面分析了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是如何相互促进的。 充分认识到版权贸易与精神权利间的关系后,论文第三部分全面分析了版权贸易中“协调精神权利的必要性及其原则”。该部分首先从实证层面、法理学角度和经济学角度对版权贸易中协调精神权利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在版权贸易中对精神权利进行协调,既是现实的要求,也具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