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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赔偿诉讼数量上升,诉讼标的增加,学校和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损害赔偿中也尽全力维护学生的利益。教育部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规范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由于没有触及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的核心,收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现行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造成的。文章首先以大量的文献研究和理论梳理为基础,描述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中的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在系统考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以规章形式颁布施行的,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只能在不与民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但《办法》也存在诸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若干问题都无法可依,而且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悬而未决。由此引起的实践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家长对赔偿目标的盲目追求,造成了我国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同时过度增加了学校压力,影响了学校办学效果和办学声誉,而学生则成为最终的受害者。事实上,很少有当事人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利益,因为它在制度设计上不利于保障家长、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利益,在制度运作上缺乏效率,无法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现行制度予以修改与完善。因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对象是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相关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尤为注意妥善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利益,同时也要给学校、学生各方都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首先应当明确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将《办法》作为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律制度之依据,具体说来应当以《办法》为依据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学校有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制度;其次,有必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制度。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研究意义与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本文几个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梳理,概述其定义、范围界定、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第三部分分为两章,第三章以大量的数据介绍了日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的可借鉴之处,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几点启示。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的现状,介绍了现行制度情况和其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以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引出其中损害赔偿与一般性的损害赔偿的不同,并以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为基础,提出完善其制度的构想。第五部分为结语,提出了文章的一些拓展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