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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这对概念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是很少提及的,以至于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也很少用到。而这一组概念原本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的三段论中进行探究的,大陆法系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三段论指的是,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从结构上来看,三段论与我国的四要件论截然不同,其为“递进排除”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层层递进地筛选排除,一环紧扣一环,三个要件中任一要件都无需依赖其他要件而单独存在,而我国的四要件论则属于“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逻辑上来看,三段论的体系有其自身优势,违法性的问题是该三段论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因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违法性互相对立的概念,在刑法学界上的争议也日趋激烈。尤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刑法的不断引进,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已经逐渐影响着我国犯罪论、刑罚论甚至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对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取舍以及如何科学地引进将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本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中“违法性”的实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和科学探讨,得出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结论,进而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中国合理展开,以期能够探索出符合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违法性实质理论。其中,文章的正文包括对违法性实质理论的论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论三个关键对立点及两种理论各自不足以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与运用这三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个部分首先是对大陆法系中违法性本质理论进行概述,主要探讨了关于违法性三种不同的本质理论,即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以及折衷说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应的主流学说是“法益侵害说”,观点是违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并且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过失等属于主观的因素不应该用来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只能作为是否有责的要素;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关的主流学说是“规范违反说”,其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将违反了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可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伦理规范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违法性的因素既包括行为的样态、社会的伦理规范,还应当包括行为的主观目的、故意以及过失等;而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两种理论都有各自的缺陷,需要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这两种理论进行科学合理地折衷,采用的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综合说”,且引入典型的案例,分析证明了采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法说”综合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更具合理性。第二个部分则是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讨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违法性判断基础可否将主观要素包括其中、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这三个主要对立的争议点进行对比和分析。由于行为无价值论过分强调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结果无价值论在对待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处理上又存在缺陷,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能够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因此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更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价值取向。第三个部分重点论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处理偶然防卫、既未遂犯的认定问题上的自身优势,以及从实现刑法目的、保障人权、建立和完善国民的规范意识等角度,充分论证了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我国之借鉴和提倡的重要性,意义是能够探索出适合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违法性实质理论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务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