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地役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被确定。在地役权制度施行的十余年里,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地役权具体规定的法律条文上分析,彼此之间却相互抵牾,前文言之“不动产”,后文又出现“供役地”、“需役地”等词汇,不免学界对“地”之理解产生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应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笔者则认为不然。我国一直以来都贯彻“分离原则”,在此背景下,“地”之概念很难做上述理解。故,认为我国规定之地役权不能覆盖地役权之应有客体。即地役权仅仅指对土地利用关系的调整。2010年,我国台湾地区修改物权法,将地役权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其确立的不动产役权制度对现行地役权进行了质的突破,能顺应时代发展,故本文将着力介绍不动产役权制度,以期能使我国役权制度重新焕发生机。论文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从罗马役权之肇始以及之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罗马役权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不动产役权理论分析,不动产役权制度价值,以及我国建立不动产役权的必要性和意义四个方面来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先分析役权制度的肇始,从古罗马役权制度中窥探不动产役权之缩影,再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分析各国对罗马役权的继承和发展情况。目的在于从成文法典中分析得出类似不动产役权制度的规定已然初现端倪,不动产役权制度的建立已成必然趋势。第二部主要从理论角度分析不动产役权制度。第一节主要介绍不动产役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取得和效力。第二节对不动产役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要从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第三部分分析不动产役权的制度价值。主要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对相邻关系不足的弥补,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率以及促进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分析不动产役权制度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和我国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的必要性。以期能在《物权法》修法时能够对该制度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在我国也能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