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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俨然成为城市现代化的代名词,然在这繁华的背后,却总是发生着不和谐的一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时有发生已经破坏了安逸繁华的城市形象,高空抛物案件已成为城市上空的不定时炸弹,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安全。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加害人不明,且造成的伤害是一般侵权案件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救济受害人成为某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未颁布实施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各不相同,致使法律适用上缺乏统一性,威胁了法律的权威地位,理论学者也对此的展开了深刻的讨论,然各抒己见却未达成统一意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为解决高空抛物致害案件指明了方向,但是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仍存在解释空间。本文首先列举司法实践中四个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即从重庆“烟灰缸伤人案”,南昌“砧板伤人案”,济南“旧菜板伤人案”以及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入手,总结出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四个方面的争议是产生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对理论界关于此类案件的讨论的各种学说的论述,阐述其各自的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缺陷,为法律的适用寻找理论支持,并采用法哲学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现行立法进行的评析,讨论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由于此规定的过于笼统而产生的法律内部体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阐述依据现行立法,上述四个典型案件应该如何审理的问题,并得出现行立法尽管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的细节问题比如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与补偿限额的设置仍需要司法解释才能得到圆满解决。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完善只是现阶段我国特殊国情的需要,并不能作为解决高空抛物案件的最终结果,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一些无辜的受牵连者来说仍是不公正的,要想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外途径才是我们需要寻求的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终极救济途径,即要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出发,来解决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受害者的医疗、生活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