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刑法中义务冲突通常被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一支予以介绍和阐释。通过归纳,对该论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概念特征、成立条件、义务范围、分类情况、法律性质、处理原则等方面,不免视野狭窄、思路简单。针对上述不足,通过确立三个基本前提,整合四个构成要素,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概念得以修正。同时,为了全面、正确认识刑法中义务冲突,有必要区分法律事实和法律评价两个层面,因而需要探究发生根据和考察正当根据。从法律事实层面来看,就形式根据而言,参与冲突的义务复杂和义务人在冲突情境中选择偏颇相结合;就实质根据而言,义务保护对象的多样性和义务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相统一。从法律评价层面来看,着眼于犯罪角度,阻却违法以社会相当性为据,阻却责任以期待可能性为据;立足于刑罚角度,存在不人性的报应和微效果的功利。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刑法中义务冲突对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评价完全可以分散到对犯罪构成要件主观和客体方面的裁量中,因而不大可能具有完全独立性,但有两条可能的中国化途径,即适用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或作为多功能的从宽量刑情节。由此可见,刑法中义务冲突的理论图景和现实功效是完全可以进一步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