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zhaoqiangw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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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社会交往活动日益丰富和频繁,但随之发生在社会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这些安全事故大多是因为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上存在的危险或来自第三人的侵害。而如果那些对不动产进行控制、管理的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排除不动产上的危险或者制止第三人的侵害,损害就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大大减少。那么,不动产控制人是否有排除不动产上的危险或制止第三人侵害的作为义务?不动产控制人是否对所有受害人的作为义务都是相同的?如果不动产控制人没有尽到作为义务,是否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那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当今社会,涉及不动产权利人未尽作为义务致人损害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诉讼,但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每个法官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完全迥异,因此,对于统一司法实践,平衡受害人与不动产控制人之间的利益,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以及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公平合理分配侵权责任,应当引起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从司法实践中三个常见的典型案例入手,引入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权利人没有尽到积极的作为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消除不动产上本身的危险或制止第三人的侵害,造成进入该不动产的人员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致人损害的案件可分为三类:一是怠于消除其控制的不动产本身的危险;二是怠于消除使用、管理中产生的人为危险;三是怠于预防或制止侵害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归纳、比较、分析这类案件,为我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思路与判决标准。第一章:概述不动产控制人的作为义务。首先,确定研究对象——不动产与不动产控制人。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不动产控制人为土地、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物权法确定权利归属,侵权法确定责任承担,因此,确定承担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对不动产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权利人,本文将其界定为“不动产控制人”。其次,论述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以及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等概念的区别。再次,分析不动产控制人为什么要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最后,评价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目前,我国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少数条文规定了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统一。第二章:比较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和司法。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在大陆法系一般表现为社会交往安全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如德国的社会交往安全义务。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都发展得比较完善。英美法上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是通过过失侵权理论中的注意义务来解决,具体表现为土地占有人义务。土地占有人义务是指土地占有人对不同身份的进入者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根据是否经得土地占有人同意或让其获利,将进入者分为侵入人、被可许人与受邀请人,土地占有人分别对他们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也即“三分法”原则。两大法系有关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理论与实践在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第三章:主张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成功的司法经验,建立“二分法”身份区分原则。首先,探究了三分法原则在英美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三分法”原则尽管遭到了英美部分学者与法官的抨击和摒弃,但因为有其合理性,仍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英美法系仍大量运用。大陆法系也正在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其次,从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司法现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借鉴英美法系“三分法”原则的可行性。最后,建议我国建立“二分法”原则,将进入者分为合法进入者与侵入者,不动产控制人对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平衡不动产控制人的财产权益与进入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第四章:探讨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的作为义务。首先,合理界定合法进入者的范围,以其是否获得同意、是否在同意进入的时间和区域、是否符合进入的目的而进入等方面界定合法进入者。再根据不动产上危险发生的过程,确定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承担控制、检查、警示、保护与救助等作为义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陪同进入不动产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论述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第五章:介绍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的作为义务。首先,回应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是否有作为义务的争论。在原则上,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不承担作为义务,只有不动产控制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才对侵入者负有作为义务。其次,分析了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应承担作为义务的特殊情形:当侵入者是偶然进入者、经常性进入者或者已知的进入者,不动产控制人对其承担作为义务。最后,重点分析了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作为义务,引入了英美法系的“诱惑性公害原则”,不动产控制人对未成年人,不管是合法进入还是侵入,都应当承担比成年人程度更高的作为义务。当然,对于侵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事实上,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足以认识和分辨不动产上的危险以及具有相当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六章:研究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由进入者的损害、不动产控制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部分构成,其中重点分析了如何判断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判断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的过错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在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而第三人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不动产控制人与第三人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的原因力,确定不动产控制人对第三人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后建议我国应当总结司法经验,建立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本文论题来源于司法实践,作者整理和分析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比较了大陆法系交往安全义务与英美法系注意义务,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与实践成果,从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缺失出发,对因不动产上的各种危险或第三人行为导致该不动产进入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并进行类型化研究,厘清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建思路,主张建立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二分法”原则,并尝试进行理论系统化,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持,让法官在遇到类似的侵权纠纷时,能够在侵权性质认定、主体确定、过错判断与责任承担等各方面有一套系统的思路和操作规程,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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