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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国内外学者前几年的探讨,诉的利益概念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内容,着眼于利益衡量的标准,学者们在理论上为在扩张民事诉讼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找到了一条出路,但是,较少有论文去关注如何将诉的利益概念规范化并使之具有足够的实践性,为此,本文在关注前人成果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操作方法,认为法院可以结合使用为推动诉的利益概念向实践转化努力。同时,文章从诉的利益概念的法律性质入手,以规范分析为手段,系统、综合地对诉的利益理论涉及的诉讼规范和周边制度进行梳理,对诉的利益在诉讼法中的真实地位作出阐释,从而获得诉的利益理论的整体性认识,也为推动诉的利益问题的深度研究抛砖引玉。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诉的利益基本理论。本章是诉的利益理论的核心,是为基于诉的利益的法律推理打下的基础。笔者首先进行了概念分析,从法律后果决定法律性质的观点入手,界定了诉的利益概念的程序性质。其后,简单分析了诉权理论,指出了诉权理论凝固造成审查程序的重复设置,这要么造成浪费要么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而引出了诉的利益独立的必要性。再后,分析了诉的利益手段具体化、对象具体化的积极机能以及传统的消极机能,切入到对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研究。最后,根据诉的利益与实体法的结合程度,具体划分了诉的利益程序效果范围,为第二章作铺垫。第二章:诉的利益调查与裁判。诉的利益要具有实践性,自身就必须能够得到证明和裁判。本章首先对诉的利益理论进行了利益分析,得出了诉的利益是法院、原被告三方共同利益的结论,揭示了证明责任“规范分析”的不可靠,指出效果区分才是出路,即首先根据涉及的法律后果是纯粹程序性质的还是紧密联系实体法进行区分,肯定诉的利益兼有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对二者采用不同的调查原则。其后,以第一章末尾对诉的利益程序效果划分的具体范围为外延,确立了总的调查原则。最后,以程序处分权和法院的程序控制权为分析模型,探讨了诉的利益裁判与实体无理由判决的顺序问题。第三章:诉的利益类型化探讨。为了使诉的利益在微观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本章将其作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类型区分进行探讨。在给付之诉部分,又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对二者需要的不同的操作流程进行介绍。随后,重点阐述了确认之诉的对象,目的是全观确认之诉已经获得了一般性地位这一事实,分析该事实能产生的影响,得出了确认之诉只适宜作为补充性手段的结论。最后,介绍了形成之诉,分析了其溯及力特点,认为其也只适宜作为补充性手段,第四章:诉的利益效果寺广张。笔者从实践出发,肯定了程序的权利生成功能,扩张了法院的救济范围。承接第一章,进一步地从诉的利益的确认标准出发研究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比较了不同的司法操作方法,将该标准作了更为细致的区别,总结为三种,作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建议,一方面使法律尽可能具有实践性,另一方面为提升我国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机构的地位。最后部分,从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的关联着手,揭示了诉的利益的另一面孔和当事人适格的二元性,落脚到程序当事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