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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民事诉讼类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法理与其他一般的民事诉讼有许多不同之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滥觞于英国的衡平法院,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世界各国大部分都在立法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作为我国《公司法》的亮点之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时间相对较短,由于其在我国确立时间较短,所以,在具体制度的原理及规则的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确或者不完善之处,例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界定标准以及各方当事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诉讼程序中前置程序的具体规定、诉讼费用的缴纳以及诉讼担保制度等。这些不完善以及不明确之处都亟需得到讨论以及明确的规定。本文力求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例以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优化及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基于公益权而行使权利的一种制度,具有“代表性"及“派生性"的特点。既然是公司股东派生于公司的一种制度,只有在满足了一定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公司股东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最大程度的保护有关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公司的利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表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加以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往满足相应的持股期限及持股比例的规定后才可以提起诉讼。依据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无论是公司的董监高抑或是其他任何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被告,这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的体现。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公司处于第三人的地位,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我国还规定了诉讼担保制度。本文主要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主要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基本的介绍;第二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的进一步的细分及概括,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发展、性质及特征等进行进一步的归纳及阐述;第三部分对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漏洞做进一步的介绍,内容主要有对股东代农诉讼制度当事人的介绍,以及前置榭序,诉讼贤用等方面的介绍: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相关国家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力求以美国为代农的英美法系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规定为基础,刈这些国家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优化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山自己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