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其重要性愈发凸显的同时,围绕商业秘密的竞争行为和法律纠纷也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然而在多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寻求司法救济后却得不偿失,原本应为“天才的创造之火添上利益之薪”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商业秘密领域却将权利人推到“进亦难退亦难”的窘境。与此同时,学界对于赔偿不足问题的研究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学界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实施现状缺乏准确的认识;其二,理论界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问题少有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基于此,本文试图采取实证分析方法揭示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审判现状,在发现实践中存在赔偿不足问题之后,继而尝试着从赔偿原则、赔偿数额认定以及证据规则三个层面找出其原因,最后根据其原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改善措施。具体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描述。从对权利人非败诉获赔情况,不同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情况以及权利人索赔金额与法院判决金额的比例情况来看,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着实存在赔偿不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目的是探寻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的原因。文章从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抽象规定和具体规定这两个角度衍生出三个原因分析的层面。从赔偿原则层面来看,一方面补偿性的赔偿难以充分弥补商业秘密价值损失,另一方面补偿性赔偿的原则忽略了商业秘密案件中较高的诉讼成本。从赔偿数额认定层面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方法来认定赔偿数额,其中“定额赔偿”的频繁适用是导致赔偿不足的重要原因。此外,以“权利人损失”计算损害赔偿存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不明以及商业秘密将来竞争优势损失难以认定的问题;以“侵权人获利”计算损害赔偿存在合理利润不便确定以及侵权期间难以查明的问题;以“倍数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存在商业秘密价值难以评估的问题。以上问题都会影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从证据规则层面来看,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会影响到权利人诉讼的积极性以及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从而会导致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之问题。第三部分在于提出具体完善建议措施。首先,笔者建议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有助于弥补侵权损失,打击侵权行为以及规范法院审判。当然在其适用过程中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审慎用之,以免影响司法公正,引发社会危机。其次,对赔偿数额认定的计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解决。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下,可以准许计算方法的叠加适用。最后,针对商业秘密此类特殊性的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应一概而论。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以不同计算方法认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下,其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