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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研究,对于平衡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进步,人类对于湿地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频繁。近年来,湿地环境遭到破坏、湿地生态资源也严重受损,这些情况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当前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发展。因此,如何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维持人类自身的发展之间的平衡,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难题。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绿色发展。文章以当前我国湿地环境的损害现状为研究背景,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出发,以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主线,从湿地的概念和功能入手,分析我国在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现状,结合我国在该方面存在的缺陷,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而在法律体系、内容和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来探讨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湿地的含义和功能,湿地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阐述了湿地生态补偿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即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耗竭性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第二部分是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当中的个别法条涉及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林业部在2013年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也对湿地生态补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地方层面的立法中,各地方也先后出台和修订了相关湿地保护的条例和规定。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国外发达国家湿地生态补偿的经验借鉴。选取美国、澳大利亚两个国家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介绍,主要是考虑到美国是首先对湿地进行补偿且比较有成效的国家,在湿地补偿方面也做出了相当多的举措,澳大利亚的公众参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学习。通过分析它们在湿地生态补偿中取得的成就和不足,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更好的借鉴和帮助。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主要是从立法和法律实施上来完善这一制度,通过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条例》来解决国家层面的湿地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问题,将有关补偿主体、客体、方式、标准和资金进行规范和细化,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的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落实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机制,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综合性管理,达到我国湿地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