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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否包括权利瑕疵的作品?对演绎作品而言,只有著作权人或被授权的人才能享有演绎作品的权利,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产生的演绎作品是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要保护的作品?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非法演绎作品侵权的案件,由于著作权法上没有规定,非法演绎作品地位不明确,使得第三人在向非法演绎作品实施侵权行为时,无法对侵权行为实施制裁和对受害者利益的适当保护。无法可依是非法演绎作品面临的困境,但是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要对其进行保护,因此,立法和实务就面临着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非法演绎作品的问题。本文从对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出发,从法社会学、比较分析法等角度着手,论证了保护非法演绎作品的必要性,对非法演绎作品地位进行讨论,明确了非法演绎作品的性质,并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基础进行探讨,最终分析了如何从源头减少非法演绎作品出现以及对如何正确地保护非法演绎作品提出建议。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非法演绎作品的现实状况,提出非法演绎作品地位的模糊性,并提出保护非法演绎作品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界定。主要是从概念、构成要件、认定以及特征这几方面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是从市场价值、知识产权法目的等方面论证了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归纳了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时会涉及到的内容,首先是分析了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法哲学基础与法经济学基础,同时也讨论了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接着研究了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手段,最后分析了非法演绎作品关系里各种关系的平衡。第四部分是用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国际条约和美国、德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分析,进一步论证了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对比分析了国际条约和美国、德国对非法演绎作品的规定。第五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目前非法演绎作品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并提出我国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时存在法律的空白,并针对如何减少非法演绎作品提出相应建议,以及对非法演绎作品如何正确保护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