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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主要评价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及公共媒体等主体的相互配合能否对证券市场产生有效的监管结果,即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程度。 近年来,法与金融理论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的兴起,进一步的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本文试图依据这些新兴的相关理论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展开研究分析。 由于法律在许多领域具有内在的不完备性,法律规则及司法机构执法不能充分有效的地缓解和矫正市场失灵和市场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得除了法律监管之外,政府的行政监管、市场自律性的监管组织,以及媒体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这些不同形式的监管都具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内在的联系,可以相互影响或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一种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框架和结构。按照这种监管结构的划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的证券有效监管结构正在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主体到多层次主体,从各主体定位模糊、职能不清到逐渐独立、目标明确的走向成熟的过程。 此外,法与金融理论对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解释了监管对资本市场有效性演进的重要意义。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体现监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我国证券市场自设立以来,就不断的推出各类关于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各项措施,它们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最为集中的反映在对二级市场股票波动的影响。因此,本文选取了这些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监管事件的影响来做分析,采用较为成熟的计量分析方法(ADF检验和方差率检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不同阶段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论:即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自律监管不断推进,社会媒体监督不断深入,也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不断趋于减弱,股票市场逐渐呈现出更为有效的状态,这表明作为制度建设重要内容的监管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演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了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包括进一步建立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改进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加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