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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对于其拥有者而言属于专有性的私权,而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专利权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又具有公益性特征。私权的专有性表明专利权的所有者可以基于其专利权而取得个人利益,公益性特征表明社会公众对于专利权享有一定的利益,然而专利权所有者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是会发生冲突与矛盾的,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去调节两者之间的冲突并使之达到平衡的状态。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对专利权益平衡原则的讨论:第一部分是专利权益平衡原则的提出与发展。专利权由产生开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起初不断加强对专利权所有者的保护力度到逐步认识到专利权滥用的危害性,直至今日发展为保护与限制相平衡的权益平衡原则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探索过程。这一章就将以专利权的发展过程为线,探讨专利权益平衡原则提出的历史必然性和其仍待发展之处。第二部分是专利权益平衡原则的理论基础。任何论点的提出都是有其独特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理论特性,专利权益平衡原则也不例外。本章将从法律的经济分析法角度和社会法学派角度,通过经典经济学模型等方法来分析专利权益平衡原则产生的分析过程。同时,通过对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益保护方向的差异和各自不同的权利限制来探讨这种权益平衡实现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第三部分是专利权益平衡原则在不同国家的表现模式。虽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理论呈现出相对统一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因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利权益平衡模式。本章将结合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三大世界经济体各具特色的平衡模式,深入探讨各种模式的独特之处与其社会效益。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平衡的相关立法建议。对于一种法学理论的讨论,其目的都在于建立、健全其相对应的立法和司法行为。在这一章节,笔者将以上述论述结论为依据,对我国平衡体系的建立提出一些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立法内容上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