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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该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尤其有助于切实维护第三人及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分类入手,在此基础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确认标准、参诉方式进行了逐类探讨,同时也检讨了我国传统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思路。 文章分为六部分。 引言:概述第三人制度的产生背景,我国目前情况下研究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对国外的第三人制度进行一般考察,并简略地同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了比较,以期寻找可资借鉴之处,最后在比较法的角度上指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分类研究,是解决传统理论之弊病的根本出路。 第二部分:根据本诉处理结果影响第三人利益的途径之不同,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成了两类,其一是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参诉原因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本诉判决主义的影响,也就是本诉判决主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影响了第三人的利益。其二是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参诉原因是本诉判决中所作的事实认定,也即作为判决之基础的判决理由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接着,对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提法进行了商榷,认为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实是第三人同时兼具了两种诉讼身份——本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参加之诉的一方主当事人。 第三部分:在对传统理论进行商榷的基础上,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定位在对被参加人的监督及对抗上。详言之,权利参加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对被参加人的不当诉讼行为进行代位或撤销;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被参加人不当诉讼行为之效果的拘束。与此同时,认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的确认标准为:就本诉讼诉标的,第三人在实体上是否享有针对被参加人不当处分行为的代位权或撤销权;而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确认标准为:本诉法律关系和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需要合一确认的法律事实。最后,对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和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上诉权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在对部分观点进行商榷之后,提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的参诉方式为自己申请参加;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参诉方式为法院依一方主当事人之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同时附带赞同了设立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构想。 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