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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确立和保护的基本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誉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实现个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和谐。同时,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被看作是新闻自由的宪法依据。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权利的有效途径,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如果不健全,社会就不可能具有自我发展和更新的蓬勃生机,从而就不可能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据此提出“第四权理论(the Fourth Estate Thoery)”,由新闻媒体享有第四权,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的功能。 社会实践表明,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发生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与新闻机构的新闻自由权或舆论监督权的冲突在所难免。自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影响广泛,出现了所谓的“告记者热”现象,并且媒体在该类诉讼中的败诉率相当高。此现象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角度对此予以论述。 法院处理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的关键是认定新闻媒体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以及该类案件的具体构成要件应由何方当事人进行证明?当法官对是否侵权的要件事实未能形成内心确信时,法官应当如何作出判决?这些问题就涉及到媒体名誉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在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应该尽可能实现对两种权利的平衡救济,不能以彻底牺牲某一种权利来维系对另一种权利的保护。这就要求对媒体名誉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应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由此可见,媒体名誉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作者就是在基于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保护的基础上,将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的一般原理在具体的类别诉讼中予以适用。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三部分,总计四万余字。 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并对论文题目作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