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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与我们生活休戚相关。随着日益攀升的房价,许多购房者都望而却步。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为了抑制房价的不理性增长,出台了“限购令”等相关政策限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国务院7部委则共同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让城市低收入人群通过低廉的价格购买房屋。以上政策一方面达到了抑制房价的效果,另一方面,购房者开始选择迂回的方式来实现购房的目的。借名购房就是此种情况,借名人通过使用出名人的名义,规避上述限制政策,表面上看出名人与相对人进行购房交易,获得房屋所有权,实际上该房屋因为借名购房合同的存在而受借名人的掌控。借名购房行为形成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挑战,因此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为,主张一方需承担巨大的证明责任,稍有不慎便可能败诉。实践中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判决复杂多样,甚至各地法院所作出的矛盾判决也不在少数。同时,该行为引起的房屋物权归属及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理论界也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虽然借名购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它作为法律行为的定义却没有达成共识。借名购房合同中存在着借名人、出名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的性质在学理上同样存在争议。相比之下,采用无名合同说具有一定正确性。借名购房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型借名购房合同和代理型借名购房合同两种类型。通过整合《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学理上的观点,然后对借名购房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可能的情形分别列举,分析这些情形可能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同时,我们应当视情况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尊重当事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的意思自治,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借名购房合同被撤销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是不当得利返还或损害赔偿;合同无效时,我们视情况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合同作出其他解释,部分确认其他内容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借名购房合同有效时,借名购房合同的主体、借名人依据借名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性质都足以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同时由于借名人权利的债权性质,借名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请求出名人返还房屋和变更登记的权利。基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判决解读,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对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