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的利益输送行为也时有发生。“利益输送”的实质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利益输送具有实施主体的特定性、受损主体的广泛性、实施行为的公开性、实施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影响利益输送的环境因素包括市场发展、制度供给、股权结构、监管力度和救济路径等。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上市公司肆无忌惮的的利益输送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潜在威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与伦理道德、市场发育、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监管力度、救济路径、法律责任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内部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严重虚假,行政监管相对疲软,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权利救济渠道不畅,诚信伦理约束缺失,共同导致利益输送行为的大量发生。我国法律虽然从公司内部治理、公司信息披露、受损主体权利救济、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等层面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规制,但仍然存在公司内部治理失效、中介机构监管缺位、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方面的不足。 对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行为进行规制的手段固然很多,但关键是要把握好审计监管和法律责任两个重要环节。证券市场比较完善和发达的美、法、日等国在审计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 要加强对利益输送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利益输送行为的长效法律机制,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加强事中监管,还要提供事后救济。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明确利益输送的认定标准,严格定向增发的审批条件,强化输送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供民事救济通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