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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人身伤害及其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个性特点,传统的诉讼模式下解决此类纠纷呈现出弊端。行政调解作为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解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发挥着有效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调停、斡旋,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种行政活动。本文对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调解的对象及行政调解的程序进行了概述。同时,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归责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责任原则及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调解在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调解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已经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如缓解了诉讼压力,组织规模逐渐形成。但是,根据调查,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在解决此类纠纷中还存在着纠纷积怨更深,许多矛盾久拖不能解决、当事人寻求非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现象增多、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三个方面的消极效果。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之行政调解存消极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行政调解的受重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调解此类纠纷的法律效力及独立性和规范性不足、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且权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必须对这些原因给予重视,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要想更好地运用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对行政调解的重视程度,明确设定行政调解的原则、提高行政调解的独立性、规范性,认识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完善有关行政调解的具体制度。这样,才能使行政调解在解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更好地发挥有效、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