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金融市场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融资手段,它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最为重要的特点是设立破产隔离制度,而“真实出售”是破产隔离制度的核心。“真实出售”的界定至少要解决什么是“真实出售”、“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实现“真实出售”等问题。本文是从“真实出售”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真实出售”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于“真实出售”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分析我国目前有关于“真实出售”的现状,指出我国对“真实出售”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相关基本理论。“真实出售”作为认定证券化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之间转让资产是否有效的资产转让方式,对于保护证券化资产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真实出售”的实现方式包括让与和信托两种方式。“真实出售”的法律认定模式分为形式主义认定模式和实质主义认定模式。形式主义认定模式主要考察合同字面条款是否明确表示为“真实出售”;实质主义认定模式则须考虑当事人的意图、追索权、所有权权益保留、交易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我国目前采取实质主义认定模式。如不能认定为“真实出售”可能导致可撤销交易风险、重新定性风险和实质合并的风险,这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全是十分致命的。第二部分总结了部分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对“真实出售”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菲律宾主要通过系统的证券化立法对“真实出售”进行法律规制;美国则依靠证券法和判例的方式;新加坡采取监管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作者对以上规制手段进行分析评价,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分析其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可取之处。第三部分归纳总结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并以开元铁路专享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和东证资管-阿里巴巴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案例为切入点,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涉及保障“真实出售”运行基础的规定不明确和认定“真实出售”的要素模糊等问题。第四部分则针对上文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应当如何构建我国“真实出售”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从规范我国资产“真实出售”的运行基础和明确“真实出售”法律认定相关因素的具体考量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提出了相关制度上的建议。当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日渐繁荣,但是对于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之间在转移资产时如何实现“真实出售”的相关规定却不甚明确。并且我国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认定的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对“真实出售”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作用,也使整个交易过程的设计更具有灵活性、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