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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喻作为人类语言中一种俯拾皆是的现象,长久以来都被奉为人类语言的魔法棒。我们常常以隐喻为桥梁,将熟悉的、具体的事物(源域)的理解“映射”到陌生的、抽象的事物(目标域)上,进而借此来谈论或思考后者。本文旨在探究当今中国法庭审判话语中的隐喻使用现象,主要关注隐喻在法庭审判话语这种绝对的机构话语中是呈现形式、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所反映的意识形态。本文以Lakoff & Johnson在1980年提出的概念隐喻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Gerard Steen等人2010年提出的隐喻辨别程序,以五场完整转写的中国法庭审判语料为研究对象,着重对目标语料中的隐喻使用现象进行辨别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首先,根据法庭审判中三种不同类别的话语,即立法性话语、程序性话语和实体性话语,中国法庭审判话语中的隐喻使用可以相应地分为三类:立法性隐喻、程序性隐喻和实体性隐喻;其次,这三种类别的隐喻具有不同的特性,其中立法性隐喻更大程度上与立法语言也即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有关,程序性隐喻主要涉及法官运用程序性话语对法庭审判框架的建构,而实体性隐喻则主要涉及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法庭审判参与者常会借助不同类别(本文对隐喻的分类)的隐喻来完成各自在法庭审判中所扮演的角色。立法性隐喻最多地是被公诉人和原/被告律师使用,这类隐喻往往是在他们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出现的;程序性隐喻大多都出现在法官主持审判过程时所使用到的程序性话语中;实体性隐喻则是法庭审判当事人在讲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非绝对意义上的事实)时所用到的隐喻。研究还表明:第一,法律条文中潜在的隐喻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人民所持有的有关法律的意识形态;第二,法官使用程序性隐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更井然地构建法庭审判框架,换言之就是为了使整个法庭审判更有条理地进行;第三,实体性隐喻是审判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在讲述“事实”时能被更好地理解;另外,相比其他两类隐喻,实体性隐喻在数量和种类(莱考夫等人的隐喻分类)上都是最庞大和丰富的,而且与日常语言中的隐喻差异不大。最后,研究也从侧面反映了隐喻在法庭审判话语中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