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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纠纷也逐年增多。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一些地区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走司法专门化道路来解决环境相关问题,这一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设立环保法庭便是司法专门化道路的表现形式之一,环保法庭不仅可以使环境案件得到集中管理,同时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实现办案人员专业化、审判结果公正化等目的。设立环保法庭是大势所趋,然而目前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立及运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司法专门化视角,本文首先对澳大利亚和美国两地环保法庭(院)的设立背景、机构类型、受案范围、人员构成、运行程序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总结出我国适用的先进经验。而后,以我国贵阳、无锡、昆明三地环保法庭以及西安市环保合议庭为例,就其设立及运行中所涉列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梳理,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环保法庭的共性特征及个性特征,总结出其成立及运行的一般规律。然后,挖掘出我国环保法庭设立及运行中人员结构不完整、案源不足、起诉资格受限、管辖范围狭窄等弊端。之后,依据上述分析,对我国环保法庭的现存问题提出建议,并基于“生态特区建设”理论,提出建立区域环保法庭的新模式。最后,对我国环保法庭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