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个人与积极的政府——一种以权利的公共成本为视角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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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理论界几乎总是把权利的可欲性问题置于权利的学术理论思考与探究的核心,而始终在有意无意地边缘化或者消减权利的可行性问题。厘清权利实施过程中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弥补权利可行性研究的不足有重要意义。史蒂芬·霍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两位教授以一种另类的研究视角——“权利的公共成本”问题的探讨入手,立足权利的可行性研究,用一种反传统的思路揭示个人与“政府”之间互动关系的实质与运作逻辑。不仅为我们打开了权利研究的新思路,而且由此形成的有关个人与政府关系的认识,无论对关于权利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构设与操作,还是具体到我国改革时期的制度构建过程中如何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权利的现实告诉我们权利实现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公共成本负担;而政府作为代表公众控制公共资源的“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行使必然要依靠这只“手”来组织和动员公共资源予以保障。因此,现实中的权利与政府存在彼此相容的关系,而不是当然对抗的。“权利”主题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关于权利思考的两种不同思维路径:“道德的”权利和“描述的”权利;权利的“成本”可以包括私人成本、预算成本和社会成本。而权利公共成本思维所关注的乃是法律权利的预算成本。由于种种原因,无视成本的方法一直在各种理论派别那里都得以适用。这种权利研究思维现状表明,对权利公共成本问题的研究必然要在对传统思维的批判的基础上展开。由此,沿着霍姆斯与桑斯坦研究权利的公共成本思路,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个人与政府之间围绕权利的实现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的一种解答方式。 为了进一步说明从公共成本角度进行权利思维的可行性,霍姆斯与桑斯坦针对禁锢权利研究的传统思维观念,用一种现实主义的论证逻辑对三个围绕权利的传统认识予以批驳与澄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全新的权利观念。笔者认为,这种新的权利观念主要由关于权利的三个瑾本判断包括“所有权利都是积极的”、“权利不能是绝对的”和“权利必然伴随着责任”三个基本判断构成,它们犹如构建权利的公共成本思维的三块基石,支撑着权利运行规则实质的大厦。而作出关于权利的三个基本判断过程也是对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过程。 在厘清了相关的认识的基础上,公共成本的思维进路又进一步尝试从成本的角度重新建构权利观念.在这里,如何理解和看待权利实质上就是如何把握个人与政府之间以权利的公共成本为纽带的关系问题。从所有的权利都分别地和共同地具有相应的成本来看,权利的赋予以及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一种“交易”——一种政府和个人寻求个人之间的社会合作动态过程。由此形成的一种全新的由个人与政府互动关系构成的权利观念,笔者将其概括为“合作”、“交易”和“整合”的三个层次。 霍姆斯与桑斯坦提出权利公共成本问题,旨在提倡对权利的可行性的关注,提醒了人们应当认真对待权利存在公共成本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通过分析这种为迄今为止的权利理论研究所忽视了的现实主义权利思维路径,笔者发现,权利的公共成本思维最终把权利的实现建构在了“积极政府”说的基础上,从而帮助我们回答了个人自由是如何在本质上依靠社会合作与“政府”行动的基本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认真对待权利公共成本,关键之一就是要看清“积极政府”如何存在的问题。权利公共成本思维所依赖的“积极政府”说可以归纳为三个理论基础,即“物的依赖性”、“交换正义”以及“吩配正义”。 尽管“积极政府”观在某些方面让许多人难以接受,但是政府用公共资源、财政预算为公民权利服务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2006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用科学的数据又一次为我们佐证了这个现实。从实践角度来看,关注“权利的公共成本”导向的是对政府如何积极行为以保障个人权利的探讨。由于政府的“积极行动”,尤其是对公共财政支出的分配对权利的可实现程度有如此重大的影响,因此保护权利就意味着对政府的相关行为,特别是政府财政预算必须进行有效的规制与监督,防止权力由权利救济的力量变异为侵害的主体。 总而言之,看待权利的可行性问题需要以一种客观的、现实主义的立场:只有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才能发现蕴含于权利运行规则之中,并且正深刻地影响着权利实施的过程的实质问题,从而得出一个具有客观现实意义的解答思路。权利的公共成本思维为我们演绎正是这样一种另面的思维方式。站在权利的公共成本的立场上来看,构建自由的个人与积极的政府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在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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